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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0-28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纪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00350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7日15时3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李传波在信阳市新华东路全季酒店门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A3296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司机王纪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从M.COMMUNE公社接1名乘客去往天润广场民权街店,订单已生成,司机端显示乘车费用为26.04元,乘客已通过网络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王纪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王纪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8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