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信阳德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W4E70X
法定代表人:李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00451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9日09时0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杨、王金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室,对信阳德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E0639的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2023年5月14日16时15分,在S333省道超限站、2023年6月26分22时5分,在107国道1133公里与新十八大街交叉口(琵琶山路口)、2023年7月9日18时4分,在沪霍312国道G312浉河段897公里10米、2023年11月16日13时29分,在沪霍312国道G312浉河段897公里10米处,这期间内因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信阳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四次问题,与公司委托人钟志进行核实,公司委托人钟志对该公司豫SE0639的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事实认可确认属实。经调查核实,信阳德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吊销豫SE0639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罚款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9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