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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07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孔凡春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1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7日11时0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莉蓁、杨涛在京港澳高速明港服务区执法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执法身份后,对新乡县古固寨镇凡春货运部(孔凡春)驾驶豫GD801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拉的电器,从郑州到南宁,经过现场勘验,该车长宽高为25.3米×3.5米×4.6米,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新乡县古固寨镇凡春货运部(孔凡春)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成立。经调查核实,新乡县古固寨镇凡春货运部(孔凡春)实施了货运车辆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超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罚款金额(万元):0.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