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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07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潘思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0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6日20时3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信阳市民权路天润广场维也纳酒店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2770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 发现车辆所有人是潘思源,驾驶员潘思源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订单显示,滴滴出行网约平台于2024年11月06日20时24分28秒向该车推送网约订单,从民权街维也纳国际酒店(信阳火车站天润广场店)前往浉河区师院幼儿园,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潘思源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潘思源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