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作者: 时间:2024-11-07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立刚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5日21时3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平桥区淮河大道火车站北广场辅路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0917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所有人是张杰,车辆驾驶员张立刚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1名乘客,订单显示,滴滴出行网约平台于2024年11月05日21时30分27秒向该车推送网约订单,从铁路医院家属院去往信阳市浉河区海虹汉都,订单已生成。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驾驶员张立刚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你(单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陆仟元(6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6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