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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11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郭顺荣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1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0日16时0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秦阳在信阳市羊山新区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郭顺荣驾驶自己名下的豫S9093V号小型轿车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 发现当事人郭顺荣通过T3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乘客1人,订单显示,网约平台于2024年11月10日15时41分35秒向郭顺荣成功推送订单,从农贸综合批发市场东南门去往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学院,订单已完成,车费系网约车平台结算已付人民币16.93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驾驶员郭顺荣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郭顺荣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4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1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