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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11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肖同军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0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7日11时0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黄超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辅路火车站北广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肖同军驾驶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SDD7589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肖同军在信阳市巡游揽客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从羊山新区北湖艺术学院前往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肖同军与2名乘客商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20元,本次车费20元乘客已通过微信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该车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肖同军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1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