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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11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樊静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1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8日16时5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李传波在信阳市榕基广场向西80米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5271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樊静。 该车驾驶员樊静使用365约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2名从平桥第四人民医院前往(澜熊酸奶.DlY水果捞)万家灯火店,订单已生成,显示收费14.27元,费用已退还。驾驶员樊静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樊静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1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