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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4-11-13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余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5日18时5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依法在信阳市平桥区淮河大道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方超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ADE8950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厦门新长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车上载有1名乘客。执法人员现场对乘客和方超进行了询问得知,2024年11月05日上午09时17分,微信名为“A01商城信阳顺风车客服”通过微信联系乘客确定了乘车时间及地点。当日下午,方超通过电话联系,招揽该名乘客上车,从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去往商城县,乘车费用6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方超无法提供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余会 实施了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3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