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曹阳辉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信罚字[2024]第1103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9日19时5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芦洁、顾冬在信阳市四一路天润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00775小型轿车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曹阳辉。 驾驶员曹阳辉驾驶该车通过手机滴滴车主软件网上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信阳市统一街小蛮螺螺蛳粉(西亚和美广场店)前往浉河区半天妖烤鱼(天润广场店)订单已生成,订单显示4.5元,费用已退还。 经调查核实, 曹阳辉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3
处罚机关: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