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份以来,市交通运输局扎实开展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严查严处各类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专项行动已圆满收官,“打非治违”工作已转入常态化开展,现将本周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1、在高铁站、火车站北广场、汽车站、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采取固定值守和流动巡查的方式,严厉打击“黑车”;常态化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周末集中行动、异地交叉执法”等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打击客运(旅游)包车、巡游(网约车)违规经营行为;利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网约车订单预警系统,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共查处“黑车”6台,违规经营出租车8台,违规经营客运班线2台。
2、开展温情执法、柔性执法,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的巡游出租车不予处罚。
3、加强投诉举报、舆情、已处罚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的深度分析,梳理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接诉即办”“首办负责”制度,曝光涉及出租车(企业)投诉举报1期34次,接12328、12345热线投诉55件,所有投诉举报案件均已按要求办结。
4、通过信阳交通执法公众号公布典型案例1期5台次,曝光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1期16台次,宣传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引导市民群众乘坐合法车辆,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2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毕庆伟驾驶豫SM2P78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拉载乘客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前往信阳博物馆,但是毕庆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毕庆伟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信息线索发现:2025年12月31日,潘朝阳驾驶豫SES234车辆招揽、拉载乘客从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前往信阳市中心城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潘朝阳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潘朝阳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2025年12月3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信息线索发现:2025年12月27日,豫SD30298号巡游出租车司机何德玲在拉载乘客从信阳市羊山中央城小区至息县时,在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让乘客乘坐其他车辆,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2025年12月3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何德玲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6年1月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信息线索发现:2025年12月21日,豫SD32227号巡游出租车司机郭其良载客从信阳东站至信阳市金牛一号小区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郭其良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6年1月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38656号巡游出租车司机闫凤丽未在信阳东站指定区域拉载乘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闫凤丽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5年12月2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信息线索发现:豫SD0330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孙亮亮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信阳农林学院至信阳市天润广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孙亮亮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6年1月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弘运汽车站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QC1896的大型客车,未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