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辖区淮河航道跨河桥梁桥区水域范围的公告

作者:市海事航务事务中心 时间:2026-05-08 【字体:

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桥区水域船舶航行秩序,有效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与桥梁管理(建设)单位会商,并统一各桥区水域范围,公布G328淮滨淮河大桥等4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如下

一、划定依据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跨航道桥梁桥区水域划定工作及技术指南》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二、桥区水域范围

桥梁名称

通航代表船型(船队)及尺度

桥区水域范围

G328淮滨淮河大桥

2000吨级干散货船

13.8×67.6×3.2米);

150TEU集装箱船

15.8×88×3.2米);

顶推船队441kW+2×2000t

15.4×162×3米);

拖带船队441kW+4×2000t

15.4×305×3米)

桥梁轴线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

G220淮滨淮河大桥

S21濮商高速淮河特大桥

京九铁路淮河特大桥

三、有关要求

1.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3.船舶通过桥梁驾驶人员应提前掌握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

4.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除靠离泊作业及进出专用航道外的淌航、掉头、横越禁止过驳、采砂、捕捞作业;禁止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禁止在限制性桥梁通航桥孔内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以及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5.除紧急情况或航道疏浚、维护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外,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锚泊。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并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6.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预控预警及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船方及海事管理机构。

四、桥区水域范围根据航道等级调整、代表船型变化、有关法律法规等新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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