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7-16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信阳市文通运输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开展执法活动。现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信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机关;

地    址:信阳市浉河北路中段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4640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负责组织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海事、航务、港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检查、执法。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督办和查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提出处理意见;4.陈述、申辩与听证;5.法制审核与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与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