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作者: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9-05 16:23 【字体: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

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

(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电子形式提交,全面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发生被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性内容不得写入招标文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事项内部会商审核机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提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等信息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责令招标人限期整改,并向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

(一)监督内容

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项目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氛围。事中事后重点监管项目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资金是否落实;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是否存在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是否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措施;评标专家的行为是否规范;中标结果发布是否及时;中标通知书是否及时发放;对各个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督是否到位;投诉质疑渠道是否畅通,问题能否及时解决;合同是否及时签订、履行合同情况;项目施工许可是否办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款是否按照要求拨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扬尘管控措施落实;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交工验收是否规范。

(二)监督方式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定期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年度开展招标投标项目总数的20%。

四、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各级要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符合施工许可证合规性审核。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保证形式。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获得资格后,作为保证人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四)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实行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可免予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格式、递交时间、有效期等具体要求。免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中标后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招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和工程招投标挂钩,对“黑名单”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投标。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及时推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等网站中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