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涛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703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7月11日21时0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李传波依法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张涛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F28911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涛,驾驶员张涛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搭载1名乘客从信阳站出口去往信阳市百花幼儿园,订单已生成,在执法人员要求下,乘客现场取消了订单,未支付费用。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张涛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张涛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