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姜志平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703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7月15日21时5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姜志平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KL112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姜志平,驾驶员姜志平使用滴滴车主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从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搭载乘客1名准备去往平桥区大信桂竹园西2门,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姜志平改正违法行为,后订单取消,费用未支付,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姜志平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姜志平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