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浩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705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7月11日19时2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彭东东依法在浉河区解放路与统一街交叉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胡浩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F2055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胡浩,司机承认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于2023年7月11日18时55分13秒接乘客一名从喜盈超市至信阳浉河宾馆(浉河公园店)费用为12.04元,已支付。胡浩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胡浩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网约车车辆照片》《证人证言》《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