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汪同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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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005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7日16时4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刘咏依法在浉河区人民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汪同友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N0Z23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汪同友,司机承认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于2023年11月17日16时23分12秒接乘客二名从百家顺(茗阳店)至信阳汽车站费用为7.6元,已支付。经现场检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汪同友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汪同友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网约车平台注册照片、乘客订单照片、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3000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