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占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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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0015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2日8时50分接到省厅执法局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上发现9月14日,大件运输车辆冀FR4437拉载不可分解的传动链一台,从信阳至天门市,护送车辆豫SM3L87、浙B7UF90未按照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上备注的通行路线,全程配备两辆护送车辆;该车辆核发的通行线路为:河南信阳收费站-G4京港澳高速-豫鄂界;湖北省:鄂豫界—G4京港澳高速—G4213麻安高速—S43孝洪高速—G42沪蓉高速—G0421许广高速—天门收费站—大中机械(天门市)。发现冀FR4437的护送车辆豫SM3L87与9月14日9点52分从信阳收费站上站,9月14日10点07分从信阳新区收费站下站,另一辆浙B7UF90的护送车辆9月14日上午10点从信阳收费站入口处上道,10点17分从灵山站下站,未按照护送方案参与护送。经调查核实,刘占胜实施了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护送车行驶轨迹、超限运输许可证、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省厅交办数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护送方案、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