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春柳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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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001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0日15时5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牧牧、巴志祥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信阳收费站对张春柳名下所属的车牌号冀FR9747的大件运输车辆9月8日的高速公路行驶轨迹检查时发现,所属法人张春柳的车牌号冀FR9747挂车为冀FVX72的大件运输车辆所运载的轮毂,未按照核发的三类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上备注的通行路线,全程配备两辆护送车辆;该车辆核发的通行线路为:河南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G312国道(东环路)-信阳收费站-G4京港澳高速-G40沪陕高速-豫陕界陕西省:陕豫界--G40沪陕高速-G6521榆蓝高速-G30连霍高速一G3021临兴高速-G65包茂高速-S16延吴高速-志丹东收费站--刘新庄指定堆场经在信阳收费站调取两辆大件运输护送车的高速行驶缴费信息后,发现豫SM3L87的护送车辆9月8日13点16分从信阳收费站上站,9月8日13点34分从信阳新区收费站下站半路结束了与冀FR9747大件运输车辆的护送任务,另一辆浙B7UF90的护送车辆9月8日上午13点15分从信阳收费站入口处上道,13点37分从涩港站下站经调查核实,张春柳实施了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护送方案、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