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芳源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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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003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03日23时0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李传波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郭芳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9922U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郭其翔,郭芳源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搭载2名乘客从信阳站-上车点(位于铁路医院家属院附近)前往师河区香江帝景,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证件,该车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驾驶员郭芳源当场取消了订单。经调查核实,郭芳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陆仟元(6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6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