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俊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09015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9月25日10时2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牧牧、巴志祥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信阳收费站对个人所属的车牌号为冀FJ9625的大件运输车辆9月4日的高速公路行驶轨迹检查时发现,高俊峰个人所属的车牌号为冀FJ9625的大件运输车辆所运载的传动链一台,未按照核发的三类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上备注的通行路线,全程配备两辆护送车辆;该车辆核发的通行线路为:河南省:信阳收费站--G4京巷澳高速一豫鄂界:湖北省:鄂豫界-G4京港澳高速-G4213麻安高速-s-43孝洪高速-G42沪蓉高速-G0421许广高速-天门收费站-大中机械(天门市),审批备注的护送车辆为浙B7UF90、豫SM3L87。经在信阳收费站调取两辆大件运输护送车的高速行驶缴费信息后,发现浙B7UF90的护送车辆9月4日全程未参与冀FJ9625大件运输车辆的护送任务,另一辆豫SM3L87的护送车辆9月4日上午9点59分从信阳收费站入口处上道,10点16分从信阳新区收费站出口处下道,擅自提前结束对冀FJ9625大件运输车辆的护送任务。经调查核实高俊峰实施了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