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芳源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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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904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9月20日15时4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浉河区东风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郭芳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9922U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郭其翔,车上有2名乘客,郭芳源使用滴滴车主APP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订单显示2023年09月20日15时11分19秒从信阳学院北门公交站路南载客到大商新玛特(东方红大道店),乘车费用为8.86元。经现场检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郭芳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郭芳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3000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