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本军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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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904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9月09日11时2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平桥区闵岗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徐本军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Q52760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马新建,从上天梯装载珍珠岩运往高新区。对徐本军提供的豫Q52760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核对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没有年审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徐本军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3000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