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鹏泰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596137680E
法定代表人:
乔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1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1日10时24分,接省厅执法局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上发现,2023年11月18日上午7点41分驾驶员张晓峰驾驶大件运输车辆津CJ5616拉载不可分解叶片,从河南省信阳市至艾尔姆叶片堆场,经检查,津CJ5616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市鹏泰物流有限公司,护送车辆豫SLE128,湘BG9306未按照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上备注的通行路线进行护送,该车辆核发的通行线路为:信阳收费站-G4京港澳高速-豫冀界-G4京港澳高速-邯郸绕城高速-G4京港澳高速-G0211津石高速-冀津界-G0211津石高速-G25长深高速-S21塘承高速-九园东收费站-梅丰线-九园线-艾尔姆叶片堆场经执法人员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调查取证,两辆护送车辆豫SLE128,湘BG9306均未按护送方案跟车参与护送任务,只有备用车辆黑E170KP参与护送。经调查核实,天津市鹏泰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通行证、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18日护送车辆行驶轨迹、护送方案、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