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鸣鸣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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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0204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5日23时0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成龙16170017023、周厚兵16170017138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曹鸣鸣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W8N99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曹鸣鸣,曹鸣鸣使用高德365约车软件接单,订单显示时间为2024年02月05日22时53分搭载乘客一人,从信阳高铁站出发到汉庭宾馆信阳火车站店,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曹鸣鸣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后乘客取消订单,费用未生成。经调查核实,曹鸣鸣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3000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