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桂帅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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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0104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21日13时3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汪洋、华猛依法在平桥区G312(南京大道东段)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桂帅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G2R38的小型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汽运分公司,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有效出示客运从业资格证,车上有乘客五人,由信阳市去往商城县。其营运车驾驶人员属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经营许可车辆。经调查核实,桂帅实施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000
罚款金额(万元):
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