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三三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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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01035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0日17时5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执法证号16170017048)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交通综合执法岗亭向东100处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刘三三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DA155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华卿,驾驶员刘三三通过滴滴车主网络平台接单,搭载1名乘客,从信阳站北广场北侧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该订单已生成。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刘三三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乘客取消订单,该订单未完成。 经调查核实, 刘三三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5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