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01035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0日20时5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李传波(执法证号:16170017048)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崔炜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A7GN33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崔炜使用搭顺出行APP网上接单,欲搭载乘客从天桥街二胡同1号楼到河南路1号民桥附近,该订单上显示注册的车辆是车辆号码为豫S7GN33的白色标致408小型轿车。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崔炜无法提供豫A7GN33和豫S7GN33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乘客取消订单,费用未生成。 经调查核实, 崔炜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