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思冉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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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31日17时2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执法证号:16170017102)、黄超(执法证号:16170017003)依法在信阳羊山新区火车站北广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尹剑波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D11557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接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下的平台订单欲搭载2名乘客从信阳市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到良友小区东南门,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陈思冉,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尹剑波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取消定单,费用未生成。 经调查核实, 陈思冉 涉嫌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