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陶迎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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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0103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01日19时5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执法证号:16170017048)、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依法在信阳市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陶迎松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G3N07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接滴滴网约车网络平台下的平台订单,欲搭载2名乘客从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到信阳农林学院北门,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陶迎松。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陶迎松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取消订单,费用未生成。经调查核实,陶迎松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