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传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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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5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7日09时1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彭东东依法在李家寨清水村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吴安明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B0851X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吴传强,从李家寨清水桥装载渣土运往李家寨水口庙村,没有采取毡盖篷布的措施。经调查核实,吴传强实施了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2000
罚款金额(万元):
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9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