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长健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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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6日20时0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执法证号16170017102)黄超(执法证号16170017003)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陈长健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DC3695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陈长健。驾驶员陈长健通过滴滴车主软件网上接单,搭载4名乘客,从信阳站北广场东北侧去往聚源超市(朗陵大道店),该订单已生成,陈长健无法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取消违法状态,该订单未完成。经调查核实,陈长健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司机端接单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乘客订单照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