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万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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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0日20时0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执法证号:16170017048)、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亭对面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王万顺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D51535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员王万顺通过滴滴车主APP接滴滴网络平台下的平台订单,欲搭载2名乘客从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到信阳农林学院南门,订单已生成,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王青,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王万顺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王万顺取消订单,费用未生成。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王万顺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