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世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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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7日17时1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徐辉(执法证号16170017035)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岗亭对面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胡世洋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F52685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胡世洋。驾驶员胡世洋通过滴滴车主软件网上接单,搭载1名乘客,从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去往浴乐汤泉停车场一出入口,该订单已生成,乘车费用显示5.20元。胡世洋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该订单未完成。经调查核实,胡世洋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8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