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义学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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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07日21时1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秦阳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周义学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5916Z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周义学,驾驶员周义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从铁路医院家属院东南侧去往老薛刻碑。该订单以生成。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乘客取消订单,车费未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该车无法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周义学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