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家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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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12035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1日19时1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执法证号:16170017048)、吴明亮(执法证号:16170017063)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李家友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S359BY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员李家友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欲搭载1名女乘客从信阳站北广场对面到信阳市平桥区农林学院生活区东门,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李家友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取消订单,费用未支付。经调查核实,李家友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