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国忠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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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3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7日15时5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人民路老根烧烤店门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2933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国忠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3名乘客,订单于2024年11月17日15时47分52秒推送成功,从天润广场民权街东2门去往信阳市浉河区一航院二号院,订单已生成。该车所有人是刘国忠。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驾驶员刘国中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刘国忠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4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8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