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维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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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45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08日20时4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霍善龙、赵耀在平桥区信阳学院雷山匠谷校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C319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志玲,车上有1名乘客,该车驾驶员许维峰使用356约车司机端APP接单,订单显示2024年11月08日20时42分,搭载乘客从信阳学院雷山匠谷校区前往信阳火车站,订单已生成,经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订单,但是驾驶员许维峰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许维峰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6000
罚款金额(万元):
0.6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