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广明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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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305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3月14日09时2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李海蛟依法在浉河港夏家村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李广明驾驶李广明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L7T06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从浉河港卫生院载客10人前往浉河港易庙村,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当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李广明实施了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