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773652406W
法定代表人:
韩树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简豫信罚字[2023]第0404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严重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14日10时3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汪洋、郭凯在平桥区珍珠大道与沪霍线交叉口执法检查中发现,主车牌为豫S39880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潢川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副车牌为赣L886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上拉的珍珠岩,总轴数6轴,经现场测量:车货总长度为17.5米、总宽度4米、总高度为4.54米,该车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经调查核实潢川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货运车辆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超限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给予1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