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超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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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简豫信罚字[2023]第0504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轻微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03日09时3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文龙、王震宇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高铁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陈超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T2726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罗山县鹏远旅游汽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上有3名乘客,从潘新至龙都海洋馆,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调查核实,陈超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qi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200
罚款金额(万元):
0.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