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昊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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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403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5日19时3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依法在信阳市狮河区和美广场公交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董昊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D02007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董昊,驾驶员董昊通过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搭载2名乘客,从信阳市平桥区润和名城去往西亚和美广场北门,订单已生成,司机端费用显示为11.43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董昊无法当场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董昊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