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俊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罚字[2023]第04045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违法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23日09时3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高铁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车牌号码为豫SML06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李俊,李俊使用365约车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订单显示2023年04月23日09时18分,从高铁东站地下停车库负二层搭乘客3人去往波尔登森林公园,订单已生成,费用为62.67元,经执法人员调查后李俊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李俊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5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3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561022728W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