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龙静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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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4045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05日15时5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高铁站南站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豫S2808Q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龙静,同日13时50分许方晓龙驾驶豫S2808Q在息县巡游揽客,车辆行驶至息县农贸市场,招揽1名乘客,乘客去往信阳火车站;行驶至锦绣星城南门招揽1名乘客,乘客去往信阳高铁站;行驶至息县八小招揽1名乘客,乘客去往信阳羊山外国语学校;方晓龙与乘客议定每名乘车费用为40元。方晓龙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张龙静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5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