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娟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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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403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3月31日15时5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芦洁依法在南湖路信阳师范学院南1门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刘春平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9BU83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曹娟,刘春平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接乘客2名,从南湖路信阳师范学院-南1门去往师河区榆钱树智慧酒店(信阳火车站天润广场店)订单已生成,乘客取消订单,费用未显示。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刘春平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经调查核实,曹娟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