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富勇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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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403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3月31日18时0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芦洁、李传波依法在师河区长安路信阳师范学院南门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彭浩轩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3975L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彭富勇,驾驶员彭浩轩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接单,搭载2名乘客,从信阳师范学院南1门前往丽都酒店,订单已生成,后因驾驶员取消订单未显示费用。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彭浩轩无法当场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经调查核实,彭富勇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