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红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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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404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04日10时0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成龙、周厚兵依法在平桥区G312(南京大道东段)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贾德库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Q9J96的小型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孙红,贾德库使用滴滴车主软件向乘客提供服务,搭乘客1名,从信阳市罗山县春秋路新都名苑1期-西1门东北侧去往信阳市浉河区华议香榭华庭,订单已生成,费用为51.53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贾德库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该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5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0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