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芦家成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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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505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09日11时3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刘咏依法在浉河区李家寨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芦家成驾驶芦家成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P2T10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司机一名乘客六人其中一人从李家寨上车到小茶沟中茶大桥费用为3元,到达目的地后现金支付,另外两人从李家寨上车到李家寨新街费用为每人5元共10元到达目的地后现金支付。芦家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从李家寨载客6人前往当谷山,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当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芦家成实施了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