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成波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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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507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07日19时0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魏忠、李响依法在浉河区G312(沪霍线)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彭成波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S221A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冯光华彭成波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S221A8的货车未能当场提供从业资格证件,经查彭成波的从业资格证显示为失效状态经调查核实,彭成波实施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查处证据》《行驶证》《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9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00780540242F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